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人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西北角金莉园不区******。法定代表人吴凤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井龙,住哈尔滨市方正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2)哈仲裁字第1626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人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井龙物业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人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2)哈仲裁字第162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怀宇代理审判员:冯国富代理审判员:张宏民
书记员:徐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