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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滨与农安县人民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3)吉农执字第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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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滨。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

申请执行人张滨与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仲裁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长仲交调字(2013)第159号仲裁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已经将赔偿款29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交调字(2013)第159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伟

书记员:鲁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