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联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家效,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金叶,女,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钟予,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赵联华与陈家效、赵金叶、张钟予股权转让争议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19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家效、赵金叶、张钟予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家效、赵金叶、张钟予各自持有的北京浩雅方大医药有限公司股权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申请人赵联华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家效、赵金叶、张钟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五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家效、赵金叶、张钟予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百四十三元。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家效、赵金叶、张钟予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郭杰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