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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玉青与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行字第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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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姜玉青,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3)158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毓群执行员温泉飞执行员梁超毅

书记员:庄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