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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正民初字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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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小芳,女。被告杨麦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许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小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许小芳承担。

审判员:张小军

书记员:雷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