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小芳,女。被告杨麦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许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小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许小芳承担。
审判员:张小军
书记员:雷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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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小芳,女。被告杨麦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芳诉被告杨麦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许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小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许小芳承担。
审判员:张小军
书记员:雷亚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