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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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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文智。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拒不到庭,亦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拒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樊世刚

书记员:张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