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文智。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拒不到庭,亦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拒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樊世刚
书记员:张雄义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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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文智。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拒不到庭,亦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拒不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樊世刚
书记员:张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