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范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范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范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交被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范某从2010年起至今经常居住地为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且该案涉及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的不动产分割。以上事实说明,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范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保理代理审判员:余卓君代理审判员:文娟
书记员:林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