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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与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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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被告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柴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安章红

书记员:张新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