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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彭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岳池民初字第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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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5日,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萍审判员:谢林人民陪审员:伍远江

书记员:杨中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