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牛伟成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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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牛伟成
书记员:郭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