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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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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牛伟成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