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慧秋
书记员:徐芸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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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慧秋
书记员:徐芸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