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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赣民初字第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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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慧秋

书记员:徐芸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