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建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吟、书记员梁燕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淘宝网店“ZZP韩版布衣天子”期间,发现在淘宝购物过程中买家可以在付款后向卖家提出退款不退货,若卖家未在淘宝限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则淘宝系统将自动默认做同意退款处理。为此,被告人王某特意选择向因店铺经营量大一般无暇关注售后的上城区四季星座101摊位钱某、1309B摊位尹某、1400摊位阮浩锋、1403摊位张某进货。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擅自使用上述店铺所售货物图片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架出售,待买家向其购买并付款后,其便通过“买呀买呀买东3”、“wt370284942”、“lijinlong0107”、“水晶苹果0003”、“星座进货”、“韩都衣舍Y售”六个账号向上述被害人的店铺购买相应商品。之后,被告人王某在预计被害人已将商品发至其指定的买家处后便立即申请退款,并设置为退款不退货,淘宝系统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便自动向其账户退款。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以上述方式从四名被害人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2999元。2012年3月,被害人钱某等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前往被告人王某原籍地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王某家属及村民见王某及女友被警方控制便上前围堵警车、阻挠抓捕,致使被告人王某逃脱。次日,被告人王某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承办民警表示会自行投案并于2013年5月16日前往望江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将大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钱某等人。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剩余部分损失。四名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经营淘宝网店“ZZP韩版布衣天子”销售服装,在向四季星座101摊位、1309B摊位、1400摊位、1403摊位进货过程中,发现上述卖家很少关注售后事宜。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其通过“买呀买呀买东3”、“wt370284942”、“lijinlong0107”、“水晶苹果0003”、“星座进货”、“韩都衣舍Y售”六个帐号向上述店铺购买服装,在预计被害人已将商品发至其指定的买家处后,便立即申请退款并设置为退款不退货,淘宝系统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便自动向其账户退款。其共计骗得9万余元。后因担心被害人报警,其将大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2)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其经营的四季星座101店铺网店被一淘宝网店为“ZZP韩版布衣天子”的代理商以假意购买并点击同意付款后趁其无暇顾及再次点击退款(退款不退货)的方式骗走价值56290元的服装。后王某退还全部货款。(3)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其经营的四季星座1400店铺网店被一代理商利用“买呀买呀买东3”等4个淘宝小号以假意购买并点击同意付款后趁其无暇顾及再次点击退款(退款不退货)的方式骗走价值12159元的服装。(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其经营的四季星座1403店铺网店被一代理商利用“买呀买呀买东3”等6个淘宝小号以假意购买并点击同意付款后趁其无暇顾及再次点击退款(退款不退货)的方式骗走价值15380元的服装。2013年4月初,王某退还1万元货款。(5)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其经营的四季星座1309B店铺网店被一代理商利用“买呀买呀买东3”等6个淘宝小号以假意购买并点击同意付款后趁其无暇顾及再次点击退款(退款不退货)的方式骗走价值9170元的服装。2013年4月初,王某退还全部货款。(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男友王某在杭州市滨江区经营淘宝店销售服装,具体经营由王某负责。王某曾使用其以及其母亲、嫂子的身份证注册淘宝账号。(7)发生情况报告表,证实四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8)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货款并取得谅解。(9)淘宝交易记录打印件、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以“买呀买呀买东3”等淘宝账号通过淘宝网向四名被害人经营的网店购买服装并在交易成功后申请退款(退款成功)的事实。(10)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王某及李某过程中遭到王某家属阻挠致使王某脱逃。次日,王某迫于压力联系民警表示会自行到杭州自首。(11)抓获过程视频,证实公安人员前往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实施抓捕时遭到村民围堵。(12)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1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主动投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宗雄信人民陪审员:朱志华人民陪审员:骆仕君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