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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眱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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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04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1月19日因漏罪(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被告人朱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7200元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Ipad2各一台变现后发还被害人,余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枫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