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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建国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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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付建国,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于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二00六年七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00九年十一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二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一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付建国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建国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