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小红,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漳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以(2010)马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小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陈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红在服刑期间经鉴定系病犯,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