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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世岗与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志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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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世岗,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颖,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红,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世岗与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志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世岗申请执行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