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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兆展与青岛捷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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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兆展,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捷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谭琳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兆展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捷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66元,执行费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捷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398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