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本星,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本星与申请执行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陈本星申请执行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