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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兆波与青岛英杰包装柔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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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兆波,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英杰包装柔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波与被执行人青岛英杰包装柔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兆波与被执行人青岛英杰包装柔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王思清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