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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晓善与王本正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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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晓善,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本正,男,1956年5月16日,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邵晓善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本正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4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案款5000元,此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0)崂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