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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红与青岛永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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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红,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永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邓红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鸿股份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7月22日办案人员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3)崂王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