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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淑玲与青岛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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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淑玲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3年8月1日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