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崔某。
陈某某与崔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崔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陈某某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9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崔某负担。因崔某未自动履行,权利人陈某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某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和2月28日两次共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案件执行款50000元,判决书确定的利息经双方协商,由崔某支付陈某某利息3340元,诉讼费500元及执行费660元由崔某负担。本案现已兑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冯光成审判员:张文武
书记员:党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