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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岐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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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伟,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彦岐,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生,宝鸡市外贸局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1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彦岐代发工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留其工资收入,扣足2816.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