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向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6日,宝鸡市渭滨区广元南路化机家属院。被执行人宝鸡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平,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路向东与宝鸡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宝鸡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0000元,另承担诉讼费128.25,执行费204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宝鸡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路向东给付19500元其余路向东自愿放弃。双方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