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王有堂,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4日,住陈仓区乔镇龙尾村。被执行人刘广才,男,生于1956年4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枣林村。
本院在执行王有堂与刘广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购房款268210元,并承担诉讼费2661.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