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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有堂与刘广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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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王有堂,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4日,住陈仓区乔镇龙尾村。被执行人刘广才,男,生于1956年4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枣林村。

本院在执行王有堂与刘广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购房款268210元,并承担诉讼费2661.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