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伟,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喜珍,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生,宝鸡制药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外贸家属院。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喜珍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4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