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喜珍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伟,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喜珍,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生,宝鸡制药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外贸家属院。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喜珍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4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