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风路**付**。法定代表人张金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唐登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受理的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一次性向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执行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宝仲裁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凤成审判员:宋少义审判员:赵二宝
书记员:卫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