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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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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法定代表人毛周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兰林虎,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宝鸡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在仲裁过程中办理了财产保全,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坐落于宝虢路南(光明村)5332.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210号)进行了查封。(2013)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将该宗土地转让过户给申请人,被执行人也同意积极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宝虢路南(光明村)5332.2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210号)的查封。将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宝虢路南(光明村)5332.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210号)转让过户给宝鸡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凤成审判员:刘长春审判员:赵二宝

书记员:卫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