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占强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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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占强
书记员:李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