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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白某某与白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0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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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白某甲,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徐明瑞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