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惠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转让费10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