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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惠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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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惠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转让费10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