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缪某。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缪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了(2013)定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某人民币4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