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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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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