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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蒋某某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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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经栋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