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夕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永利,该公司经理
子长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院(2012)子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共计993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2013年11月5日赔偿了申请执行人共计99338.4元,承担了执行费13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有强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李建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