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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乾县长留初级中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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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乾县长留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长留初中)。

住所:乾县城关镇南仁村。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乾县人,住该校,系该校教师。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乾县支公司)。住所:乾县城关镇东新街。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长留初中申请执行人保乾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留初中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保乾县支公司支付人民币52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2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星审判员:赵旭益代理审判员:王煜

书记员:苏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