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梳儿巷**。被执行人镇江顺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棒锤营**。
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顺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因镇江顺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2012)镇经丁商初字第019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镇江顺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镇江顺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镇经丁商初字第0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仁福代理审判员:张浒代理审判员:万保华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