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0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法定代表人:孙婉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凯,男。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丹,男,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27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三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