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迪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交大商场街**南沙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任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该单位。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金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海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迪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迪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笔款项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