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蔚小宁,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芾,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陕西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343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淑芳
书记员:何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