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火炬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继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宝,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中联颐华苑****v> 负责人:俞向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欢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财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