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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孔乘风与被执行人李健、杨省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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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乘风,男,193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公司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孔祥瑞,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健,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省利(系李健之妻),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健,身份同上。委托代理人:霍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孔乘风与李健、杨省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健、杨省利已向孔乘风腾交房屋,孔乘风已支付李健、杨省利房款及装修款14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王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