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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智平与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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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智平,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平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智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28.5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0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