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婷,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龙翔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婷与被执行人西安龙翔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6739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