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丰渊,男。被执行人陈蓬,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4.75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658元、执行费6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蓬的银行存款4979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