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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西安公司与郝志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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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西安公司。被执行人郝志平,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云,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京海,男,1945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郝志平、梁云、沈京海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于十五日内将应付给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1651770.5元直付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志平、梁云、沈京海的银行存款1651770.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