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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新奇与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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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新奇,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奇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奇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90.5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