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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詹红选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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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詹红选,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木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银行存款500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