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仲峰。被执行人卢友。被执行人亓秀红。
该案执行标的额13517.4元。本院在执行谷仲峰申请执行卢友、亓秀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执字第108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王彦昊
书记员:陈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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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谷仲峰。被执行人卢友。被执行人亓秀红。
该案执行标的额13517.4元。本院在执行谷仲峰申请执行卢友、亓秀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执字第108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王彦昊
书记员:陈盈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